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048号

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红云,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