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3943号
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
被告: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红云。
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2735元,应收2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