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773号
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35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员 车绍文
书记员 李卓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