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69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曹家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4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人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一、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青岛兴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履行债务6331973元、逾期履行违约金12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1124元(暂算到2020年7月30日),合计7723097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但未到庭。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车辆、机器设备)均已被抵押,银行账户亦被冻结。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少,部分账户网络不支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会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