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497号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328161,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新北集中区西顶路15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军,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法,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法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迪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XX#-XX的房屋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法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迪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XX#-XX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