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正方圆不锈钢加工中心、***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103号
申请人: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正方圆不锈钢加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TK53744,住所地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市场路4号楼13号。
经营者:罗士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328161,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新北集中区西顶路15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迪。
申请人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正方圆不锈钢加工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