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1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新北工业集中区西顶路1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533281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2387794N。 法定代表人:***,书记。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诉前调确652号民事裁定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多次向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查明:一、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瑞安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开立的户名为瑞安市**街道***B、D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账户内的存款合计有余额8553463.32元,本院已扣划并制作分配方案,但2023年7月5日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2023)浙0381执异119号案件做出裁定中止对瑞安市**街道***B、D地块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0XXXX、2XXX账户的冻结,并返还已扣划的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异议之诉,(2023)浙0381民初8064号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直接开户的有存款18660.86元,本院已扣划,尚不足以清偿本院案件的执行费。二、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瑞安市的国有建设用地(权证号:0XX**)及瑞安市的不动产(权证号:0XX**),本院均已依法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经实地走访及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对应的房产暂未办理初始登记,暂无法处置,待条件满足后再启动处置。三、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工商登记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被执行人另有多起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措施。 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对于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1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庆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