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与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3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新城工业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楼17层17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国,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动视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7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上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2.依法改判判决第二项为日上公司不用向红动视界公司支付合同报酬108000元。3.依法改判判决第三项为日上公司不用向红动视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4.依法改判判决第五项为红动视界公司向日上公司退还已支付合同款1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4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红动视界公司未能如期按约交付样片,存在违约的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本项目样片制作完成后交付于甲方审核”,该条约定虽未就样片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但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可知,在10月20日前红动视界公司交付的样片应该是完成的,只有完成的样片才能让日上公司进行审核,但红动视界公司交付的样片存在诸多问题。问题如下:广告片2的问题:2021年10月20日前交付的最后一次的广告片2(10月19日),视频第27秒最后一句话:日上Different,懂你不同。只有前半句有配音,后半句没有配音,未完整配音,样片2未完成。对于上述问题,双方曾在2021年10月15日进行了沟通,当日10:07,***将第三版“日上广告片1、2、3”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告知“这个您这边看下,因为配音现在还没定,所有配音老师那面给过来的配音不是完整的,可能一句话少个字这种,后续如果配音定了会补录上去。同日15:04,“日上集团—摄影师**”(以下简称**)告知“产品2的配音可以了”,***回复“好的”。广告片4的问题:2021年10月20日前交付的最后一次的广告片4(10月17日)中,配音所表示出的文字内容是:不追随风向,自己就是浪潮,看到不同的选择,倾听内心的声音,顺序完全颠倒。样片4未完成。对于上述问题,双方曾在2021年10月16日进行了沟通,红动视界公司提供广告片4的文案中写道:看到不同的选择,倾听内心的声音,不追随风向,自己就是浪潮,潮流,定制随己而动,日上Different,懂你不同。综上,红动视界公司未能如期按约交付样片,应承担违约责任。二、红动视界公司未能交付成片,且提供样片中的问题也未解决,明显未完成交付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红动视界公司应当先提供合格样片,经过日上公司审核提出意见并修改后再交付合格成片。本案中红动视界公司在合同履行阶段只限于样片讨论阶段,双方始终是围绕着样片在开展讨论,从未进入交付阶段。三、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样片的前期讨论阶段就是审核样片后的修改阶段。本案中的交付根据合同约定是有顺序的,第一步红动视界公司要拿出达标的样片,如样片制作有问题就要继续调整,没有问题则进入下一步。第二步,样片交由日上公司审核,由日上公司出具意见。第三步,修改样片。第四步,交付成片,片子要进行成片处理。本案中,只进行到了第一步。因此,法院的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四、红动视界公司没有给日上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已经被税务机关没收,故不具备付款条件。 红动视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日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日上公司第1至3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先后组织了两次庭审,红动视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9项共计125页的证据材料来佐证本案的事实。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在判决第8页到第15页详细查明并认定了本案的事实,并在第15页到第18页进行了说理,具体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样片已如约按期交付的事实。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第一条约定了日上公司在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样片的制作并提交日上公司审核,经双方协商修改后提交成品供日上公司使用。第二条第5项则约定了红动视界公司在收到日上公司支付的全部合同费用后再向日上公司交付完整的成品。在一审中,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均认可合同中没有约定合格样片的评判标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红动视界公司不仅在2021年10月20日前制作完成了样片,向日上公司提交了五个版本的样片(分别为2021年9月16日第一版、10月12日第二版、10月14日第三版、10月15日第四版、10月19日第五版)供其审核,并且在10月20日后按照日上公司的要求又多次对样片进行修改、完善,直至11月8日由日上公司的员工回复“好的,暂时没有(问题)了”,以及由日上公司的员工在11月10日收到红动视界公司提交的最新视频后回复“定版用这个”。据此可以看出,红动视界公司已如约按期制作完成样片交付日上公司审核。而日上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样片2和样片4的问题,实际上是日上公司突破合同约定自行设定了样片的标准,并错误地将样片的制作完成等同于完整的成品,这不仅没有合同依据,而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材料不符。(二)关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红动视界公司已向日上公司开具发票的事实。《合同书》第二条第5项约定了样片制作完成后交付于日上公司审核,日上公司应向红动视界公司支付项目第二笔款项即54000元,先开票后付款;红动视界公司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配合日上公司修改意见开始后续修改工作,最终成品完成,样片经日上公司验收合格后由日上公司支付第三笔尾款81000元,先开票后付款,红动视界公司在收到日上公司支付的第三笔尾款的全部费用后,再向日上公司交付完整的项目成品。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日上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就回复红动视界公司可开具以第二笔款项的发票了,因此,红动视界公司于10月19日开具了第二笔5.4万元的发票。而在10月25日,日上公司则告知红动视界公司“把第三笔尾款的发票也给我开过来吧。”,并且告知红动视界公司“我预计要给你一波走款了哈,(第二笔款和第三笔款)不分开走了”。据此,红动视界公司于10月25日开具了第三笔尾款8.1万元的发票。以上两笔款项的发票都是在日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开具给日上公司的,可见,日上公司实际上也认可红动视界公司已如约按期交付样片的事实,甚至还表明要一并支付第二笔款项和第三笔款项。但日上公司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关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日上公司已实际使用样片的事实。在一审判决第14页中,一审法院明确载明了日上公司实际使用了红动视界公司制作的样片,日上公司在其官方网页、***博上上传、使用了样片中的部分照片、其工作人员在朋友圈也发布了样片中的部分照片。一审法院正是结合日上公司告知红动视界公司“(样片)暂时没有(问题)了”、“(样片)定版用这个”,以及日上公司使用样片中部分照片的实际情况,才酌定红动视界公司完成了90%的成果,日上公司应向红动视界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日上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红动视界公司未能交付成片”、“本案仅限于样片讨论阶段,从未进入交付阶段”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综上,一审法院已经全面查明并认定了本案的事实,这些事实包括红动视界公司已如约按期向日上公司交付了样片,开具了发票,并且日上公司已实际使用了样片成果。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裁判结果也是谨慎的。而日上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内容仅仅是其单方主观臆断而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因此,日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红动视界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在日上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故日上公司第1至3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日上公司第4项上诉请求同样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虽然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令解除合同,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7页中也已经载明“本院认为红动视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样片,并按照日上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多轮修改,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不能恢复原状,日上公司要求返还制作费首付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日上公司要求红动视界公司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就日上公司主张退还的合同款而言,根据《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红动视界公司已开始工作的,日上公司应根据红动视界公司已发生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制作费用。《合同书》第三条第二款则约定,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如因红动视界公司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红动视界公司应返还日上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在本案中,结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红动视界公司无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日上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另外,本案未出现不可抗力,也不存在因红动视界公司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日上公司要求红动视界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而就日上公司主张支付的违约金而言,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红动视界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对合同的解除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日上公司要求红动视界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综上,日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红动视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日上公司支付制作费用135000元;2.判令日上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日上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红动视界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日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签署的“日上Different产品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于2022年4月15日解除;2.判令红动视界公司退还日上公司已支付合同款135000元;3.判令红动视界公司向日上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元;4.判令由红动视界公司承担本诉与反诉案件的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14日,甲方日上公司与乙方红动视界公司签订了《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约定乙方在2021年9月30日拍摄完成,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样片的制作并提交甲方审核,经双方协商修改后提交项目成品供甲方使用。项目含税总价为人民币27万元。本合同实施项目进度确认制。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款的50%即13.5万元作为预付款,先开票后付款。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本合同项目的执行。3.自甲方确认方案、解说词、脚本之日起,乙方开始按照甲方确认的脚本和方案进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和修改,否则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如甲方在确认上述脚本及方案后对原定制作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调整,则乙方将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立即停止修改部分的制作,并按照双方重新确认的修改方案再继续进行,甲方须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全部制作费用,且成品交付时间应按照工作量的增加相应顺延。4.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供《项目验收单》,明确验收结果。如验收不合格,须在《项目验收单》中明确不合格原因及修改意见,并在《项目验收单》中注明与乙方协商确定的新的验收时间,且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如甲方验收合格,则乙方将甲方交付的全部资料返还甲方,并向甲方交付项目成品。5.本项目样片制作完成后交付于甲方审核,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20%,即54000元,先开票后付款。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配合甲方修改意见开始本项目的后续修改工作;本项目最终成品完成,样片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项目验收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剩余的制作费用,即81000元,现开票后付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即向甲方支付完整的项目成品。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全额退回预付款,一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发生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制作费用。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甲方每逾期一天支付当期费用,须向乙方承担当期应付费用1%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当期制作费用超过三天的,乙方有中止本项目制作或留置本项目作品的权利。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制作的项目作品,并对所提交的项目作品的质量负责。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工作。如因乙方修改工作等因素造成阶段进度延误的,乙方必须尽力保证项目最终交付的时间和质量。如最终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制作费用1%的违约金。 双方在“日上—红动视界沟通群(10)中”沟通项目进度,摘要如下: 一、合同履行的相关沟通内容 2021年9月16日,日上公司的Alice与“青山影业**”(以下简称**)确定了方案,并询问演员进度。9月17日**将最后调整方案发至群中。9月24日**于将置景方案发给Alice邮箱,要求Alice进行确认。之后,**将脚本和置景,分镜脚本、演员挑选、文案修改、配音演员等均与Alice进行了同步沟通确认。最终Alice确定了一女二男三位演员以及相应的服装造型。 2021年10月12日12:01,红动视界公司的***将“日上广告片1、2、3”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并称“这个您看一下,现在还是样片,很多地方可以再修改下,只是第一版,最后一句话的广告字体您帮忙提供下,我们和您和这个形成统一”Alice和**回复收到。 10月14日15:27,针对配音的选择,**说“我们这边意见就是让导演定,然后放到片子里,我们再看”。***回复“好的,我们先放进去,因为现在是样音,所以解说词没读全,后续确定以后配音老师才会配完整版的声音”当日22:35,***将第二版“日上广告片1、2、3”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告知“现在是灰度模式,后续会统一调色”,日上公司的***回复“收到,改善很大,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调整”。 10月15日,双方通过腾讯会议对广告片的样片进行了修改沟通。10月17日Alice在群里发送了修改意见。当日10:07,***将第三版“日上广告片1、2、3”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告知“这个您这边看下,因为配音现在还没定,所有配音老师那面给过来的配音不是完整的,可能依据话少个字这种,后续如果配音定了会补录上去。”Alice和**回复收到。当日15:04,**告知“产品2的配音可以了”,***回复“好的,那我们就按几个出产品4的配音了”。 10月19日,***将第四版“日上广告片2、3”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告知“这两个您这边看下,产品2和3的配音定了4才能配音,因为需要三个配音的声音穿插,画面目前2、3产品镜头都用了,您这边看下”**发送了视频截图照片,将瑕疵进行了圈点。 10月20日15:47,***将第五版“日上广告片1、2、3、4”m4v文件发送至群中,16:00***发送了几张细节照片告知“产品细节处理干净”。16:21**将“修改建议(2)(1)”发送至群里,并询问今天什么时候能修改完,10月21日00:10,***将新版“日上广告片1、2、3、4”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回复“辛苦了”。 10月23日至27日,日上公司对文案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27日,***再次将“日上广告片1、2、3、4”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回复收到。10月28日12:04,***将“日上广告片2、2-1、2-2”m4v文件发送至群中,告知“我们让老师重新配的声音,做了三版,直接放到片子里结合背景音乐您听下,看看那个可以,三个感觉。可以挑一下”,**回复好的,10月29日,**告知***“我们这边确定第三个配音比较好”。 11月2日,***与Alice就女演员的胳膊粗问题进行了沟通。11月5日Alice提出了修改意见,并询问新修改今天可以调完吗?***将修改后的广告片发给Alice后Alice要求发群里。11月8日20:07,***发送了广告片1和4,询问Alice、***、**“您好,可以看下哈”Alice反应了一个输出问题后,回复“好的,暂时没有了,老师辛苦了”。11月9日,Alice要求***将女演员的肩膀和肚子再P瘦一些。11月10日18:19,Alice在收到最新视频后,发送了一张照片告知“老师,定版用这个”。***说稍等,之后发送了“日上广告片1、4”m4v文件。Alice回复收到。 2021年11月12日下午16:55,***询问***、Alice、**等人片子还有什么问题吗?Alice回复“领导刚刚回复我,广告片在等老板的反馈呢,有反馈了一定第一时间告知”。2021年11月15日14:31,***询问“您看能不能先把二次款付了,财务这边一直在问,我一直在拖着,这样尾款就等领导审核结束再说,我也不着急了。”11月19日,***在微信中称“我们支持重拍,但成本很大……您这边可以先帮忙把二次款付了吧,二次款付了后续怎么修改咱们再沟通”。 二、关于发票事宜,***在微信中与Alice进行了如下沟通: 10月19日17:21,***询问“您好,我们这个发票用完了,再申领,您看我这边先给您寄5万的发票呗,然后剩下的金额和尾款最后起给到可以吗”Alice说“要不下个月等你们发票开出来一起付可以吗?就是后边两笔款一起走……”***不同意,说“您这边申请下看看可行吗,先付吧,主要前期成本太大了,很多都是公司垫付的”,Alice回复“嗯嗯,我试试哈,但如果您这边要没那么着急的话,建议还是两笔款一起走比较好,因为我最近也不去公司办公,加上走流程的时间,其实跟后边一起走也差不多了。”次日,***询问“那也就是说可以是吗,如果可以我让上海开个票?”Alice回复“可以,让上海开票就打钱到上海的账户里,打不到北京的账户”,***说“好的,可以,**”。10月25日,Alice要求***“***,你把第三笔尾款的发票也给我开过来吧”。***说“也得是上海的发票了,北京的得下月初才能到,行不”。Alice回复“可以的,等文案确定了,我预计要给你一波走款了哈,不分开走了”。红动视界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将金额为5.4万元的发票,于10月25日将金额为8.1万元的发票交付日上公司,两张发票的销售方均为“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三、因日上公司一直未如约支付第二次进度款和尾款,红动视界公司在微信中进行多次催款: 12月7日,***私信Alice说“麻烦**这边和**这边打个电话呗,**打电话发短信都没回,这事也不能这么一直拖着”Alice回复“老师,我问了我们这边的财务经理,说专票不受跨年影响,只要您这边不作废发票,跨不跨年都是可以用的哈......”***说“嗯嗯,我也和我这边财务确定下看看税点还有没有问题,如果没问题就更好,省的折腾……还是得请**给**回个电话,看看月底前是不是能付一笔钱过来,二次款照理早就该付了”。但后续日上公司始终未支付进度款和尾款。 2022年3月28日,红动视界公司向日上公司发送了催款律师函。 2022年4月15日,日上公司向红动视界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告知函》,称因红动视界公司未向日上公司提交合格宣传片,且根据市场需要已发生变化,致使双方订立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告知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 日上公司实际使用了红动视界公司制作的广告:12月1日,***对Alice说“你们公众号发的那个图片,经纪人来找我了,被老外看到了,因为钱还没给完,所以他们不干了,还得麻烦你看看,快点给个结果吧”。12月9日,***向Alice发送了日上公司的官方网页截图显示日上公司使用了案涉广告照片。另,日上公司提交一组照片证明***在2021年11月30日在朋友圈发布了“#新品上市#日上DF系列,潮流教主的标配”等条朋友圈,并用了案涉广告的三张照片。日上品牌***博用了案涉广告的照片。 一审庭审中,红动视界公司提交了其2021年10月12日、14日、17日、19日的广告片,证明其在10月20日前已完成了样片交付的合同义务,日上公司对四组广告片不予认可,认为几部样片均不完整,存在各种瑕疵:10月17日的广告片中第14秒、21秒、22秒、28秒、43秒均有滴滴的杂音未处理;10月19日的广告片2中第27秒最后一句话“日上Different,懂你不同”后半句没有配音;10月19日的广告片3中第51秒、52秒、1分、1分01秒滴滴的杂音未处理。上述广告片1、2、3没有文案,第一句都是真正的非凡,直到10月26日文案才弄好,下一步是针对文案进行配音,未配文案。广告片4作为综合篇,应有三种配音进行穿插,视频中只有一个男声,配音不完整。且红动视界直到2021年10月16日才提供广告片4的文案,而在10月17日的广告片4中,配音所表示出的文案未核验、调整,也未有完整配音。因此,认为红动视界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10月20日前向日上公司提供合格的样片。 双方均认可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格样片的评判标准。 日上公司为证明其因红动视界提供的广告片不达标,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提交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兹有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委托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制作四部关于产品与企业的宣传片,用于2021年11月中下旬召开的全国经销商会议。在此次商务会议中,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计划将新产品、新定制及时推给客户。但是,因四部宣传片迟迟未得到提供,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已经调整营销方式。”日上公司另提交了其与三位模特的肖像权使用协议,欲证明其公司有权在微信、微博、官网中使用模特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双方订立的《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红动视界公司依约提供了广告片的拍摄制作的部分工作成果,日上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红动视界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向日上公司交付样片,日上公司支付20%的进度款。根据双方的工作沟通群的聊天记录和红动视界提供的广告片样品视频,一审法院院认为红动视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项目样片制作完成后交付于甲方审核”,即已满足20%进度款的付款条件,日上公司应于2021年10月21日向红动视界公司支付54000元的进度款。日上公司抗辩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因红动视界公司开具的是上海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未完成开具发票的先合同义务,故不同意付款。但一审法院院认为,在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红动视界公司的主合同义务为拍摄制作完成广告片并交付,日上公司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相应报酬,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日上公司以对方未开具合法的发票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但需要指出的是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红动视界公司应依法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 日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反诉状,请求确认双方的承揽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查明事实,红动视界公司提交样片后在日上公司的要求下进行了多轮的修改,但最终日上公司并不满意,红动视界公司亦未提交最终的成片,故日上公司作为定作人在工作完成前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微信沟通记录,一审法院认为红动视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样片,并按照日上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多轮修改,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不能恢复原状,日上公司要求返还制作费首付款没有法律依据。日上公司抗辩红动视界公司2021年10月20日之前交付的样片存在杂音、无配音、文案不匹配等问题,认可实际交付样片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故而主张违约金54000元。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本项目样片制作完成后交付于甲方审核”,该条约定并未就样片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明确,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红动视界公司已如约按期交付了样片。日上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红动视界公司要求日上公司支付尾款81000元,虽日上公司实际使用了宣传片中的部分照片,但并不能证明在日上公司解除合同前红动视界公司交付了宣传片的成品,红动视界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向日上公司提供了宣传片的成片,故要求日上公司支付全部定制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11月8日20:07,Alice回复“好的,暂时没有(问题)了,老师辛苦了”。11月10日18:19,Alice发送了一张照片告知“老师,定版用这个”。另结合日上公司在官方网页、***博、员工朋友圈中使用宣传片中部分照片的情形,一审法院酌定红动视界公司完成了90%的成果,日上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红动视界公司亦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关于计算起点,鉴于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双方未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日上公司及其员工在11月30日实际使用了红动视界公司拍摄宣传片中的图片,红动视界公司亦进行了多次的款项催要,故起算日期一审法院酌定为2021年12月1日,红动视界公司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标准计算,但其未就损失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与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签署的“日上Different产品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于2022年4月15日解除;二、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向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报酬108000元;三、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向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计算,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四、驳回红动视界(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甲方的日上公司与作为乙方的红动视界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日上公司上诉称红动视界公司未能如期按约交付样片,存在违约的行为。经查,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乙方于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项目的样片制作并提交甲方审核”,该条约定并未就样片需要达到的标准进行明确,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在一审过程中亦均认可合同中并未约定合格样片的评判标准。红动视界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12日、10月14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0日先后提交了五版广告片样片视频。一审法院结合“日上—红动视界公司沟通群(10)”中的聊天记录及红动视界公司提供的广告片样片视频综合认定红动视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样片制作并提交日上公司审核,该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日上公司关于红动视界公司未能如期按约交付样片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日上公司上诉称红动视界公司未能交付成片,且提供样片中的问题也未解决,未完成交付义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日上公司与红动视界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三、1.甲方的义务(2)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发生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制作费用。”本案中,红动视界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了成片。但日上公司在其官方网页、***博、员工朋友圈中使用了红动视界公司制作的宣传片中的部分照片。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形及“日上—红动视界公司沟通群(10)”中日上公司Alice的回复酌情确定红动视界公司完成了90%的成果,该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日上公司关于红动视界公司未完成交付义务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日上公司上诉称红动视界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不具备付款条件。《合同书》第二条第五款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红动视界公司向日上公司开具发票为红动视界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日上公司不能以红动视界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相应报酬。日上公司的该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日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由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胡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