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

***与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新城工业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处于出差工作中,报销款工作期间一直没有报销。(2021)京0115民初22716号判决支付2020年9月2日北京至丹东火车票费用252元,在此判决中被申请人自己承认没有给付报销款。同时认定本人离职时间为10月17日,工资开到10月16日,那么9月1日至9月30日本人是正常工作中理应开整月工资,并且本人有工作照片。劳动仲裁后,申请人在15天内上诉,后因材料不合格而修改,但申请人不清楚修改的合理天数,二审认为申请人没有及时到法院上诉,属于认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0102裁决书后,***虽称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同时在日上工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后,在开庭审理中***明确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两审法院认为***在仲裁裁决后未能成功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定并无不当。(2021)京0115民初22716号判决书认定的内容无法推翻***已经认可的仲裁裁决结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