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

廊坊赛肯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日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赛肯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55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日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新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新城工业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日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6民初53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廊坊赛肯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为《合作协议书》,但双方实际是出于建设工程施工达成的合意,亦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察、设计等工程所产生的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即文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与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仅明确了合同签订地为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并未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6民初5303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涉案《合作协议书》约定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包括监理工作,属于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廊坊赛肯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日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廊坊赛肯特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6民初530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