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

***与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1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 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新城工业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日上工贸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6400元,2020年8月10日至9月30日报销费用14 830.83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月***处于工作状态,出差费用都是由***垫付,日上工贸公司没有结算报销费用,也没有支付工资。 日上工贸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仲裁裁决对***已经生效,其滥用诉讼权利提起上诉。 日上工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日上工贸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9 月1 日至2020年9 月15日期间工资3236.78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0年8 月10日入职日上工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2020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诉,要求支付2020年9 月1 日至2020 年9 月30日期间工资6400元、2020年8 月10日至2020 年9月30 日报销费用14 578.83元。 2020 年12 月15 日,***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0102号裁决书,裁决:1.日上工贸公司支付***2020年9 月1 日至2020 年9 月15日期间工资3236.78 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同意裁决结果;日上工贸公司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日上工贸公司提交1.薪酬确认单(***、***、***),证明与***相同岗位试用期转正后的月工资为7000元,试用期工资为5600元。***对证据1 樊 **、***的薪酬确认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没 有公司**,对于***的薪酬确认单的真实性认可,** 新是日上工贸公司员工,但不是同一岗位。2.面试评估录用审批表,证明***入职时试用期月工资5600元,转正后月工资7000元至8000元,转正后如果能完成任务则月工资为8000元,如果完不成任务则月工资7000元。***对证据2 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其本人签字。 ***提交薪酬确认单,证明转正后月工资为8000元, 试用期工资5600元是不合法的,应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80% 确定试用期工资,应按照每月6400 元发放。日上工贸公司 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试用期月工资5600元,没有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薪酬标准,***的试 用期是按照转正后月工资7000元计算的,虽然薪酬确认单写的是8000元,但是谈的是7000元至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日上工贸公司认可***提交的薪酬确认单的真实性,法院采信该份证据。证据显示***试用期自2020年8 月10日至2020年11月9 日以及转正后月工资为8000元。因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故日上工贸公司应按照每月6400元的标准向***发放试用期工资。日上工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试用期月工资为5600元,因此日上工贸公司应支付***2020 年9 月1日至2020年9 月15日期间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2020年9 月1 日至2020年9 月15日期间工资3236.78 元;二、驳回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补充提交出差申请表、出差管理制度、出差审批钉钉截图、发票等证据,证明日上工贸公司应对其出差相关费用予以报销,其中发票载明购买方为河北日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日上工贸公司称***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仲裁裁决已对***生效,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称相关审批上面没有签名,出差亦需提交日常向公司领导汇报的总结。 另,***称其在仲裁裁决后曾向一审法院网上申请立案,系统显示让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但没有告知其截止时间,后续就耽误了,最终未能立案成功;日上工贸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立案有多种方式。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虽称其对仲裁裁决不服,曾通过网上申请立案,一审法院立案审核时未告知其补正材料的截止期限,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网络立案系统补充完善立案材料,亦未通过邮寄立案等其他方式立案,且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其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予以确认,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仲裁裁决后未能成功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 16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