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国电久胜(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093号
原告:国电久胜(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海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村南坡188号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国电久胜(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国电久胜(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其未交纳,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国电久胜(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电久胜(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