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3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元,北京正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正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良,男,193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荣,女,193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珍,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静,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倩,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超,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六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安瑞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小店村8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宝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审被告:中国航发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利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玥,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宝良、赵凤荣、王素珍、李美静、李德超、李雪倩、北京华安瑞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航发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宝良、赵凤荣、王素珍、李美静、李德超、李雪倩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北京华安瑞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航发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李宝良、赵凤荣、王素珍、李美静、李德超、李雪倩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表示同意。**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宝良、赵凤荣、王素珍、李美静、李德超、李雪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38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宝良、赵凤荣、王素珍、李美静、李德超、李雪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 793元,减半收取10 896.5元,由李宝良、赵凤荣、王素珍、李美静、李雪倩、李德超负担5602.5元(已交纳),由北京华安瑞祥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29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 588元,减半收取5294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煜
审 判 员
徐 晨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肖 笛
书 记 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