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32民初17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未到庭)。
被告: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5754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一般代理)。
被告:万重山,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付华诉被告万重山、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付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