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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资经营部与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802执9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经营者:***,女,生于1972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70000元的冻结;
二、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鑫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公路管理局的工程款及质保金90000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坝路支行;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9000599952)。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