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40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博乐市务工人员,住。
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7150958E,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8MA77XNF120,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园区学府佳苑2号商业楼二层2-2-4、2-2-5、2-2-6、2-2-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38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红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