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40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生,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无业人员,住该市。
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7150958E,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8MA77XNF120,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学府佳苑2号商业楼二层2-2-4、2-2-5、2-2-6、2-2-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4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00元。2022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坤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红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