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贵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顺达佳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11民初197号 原告:贵州**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211号大兴星城二期比华利B/23栋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310311,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顺达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佳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西江巷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幢21层。 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440130,特别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2017年10月27日16时20分,***驾驶贵A×××××号轻型厢式货车,*******湖路往贵安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磊湖路(***绿灯)路段处时,与**驾驶的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贵州中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修理,产生修理费22554元。 另:1.贵A×××××号车的登记车主为**公司,该公司聘用**驾驶车辆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事故;2.贵A×××××号登记车主为贵州顺达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聘用***驾驶车辆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事故,事发期间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554元;2.被告顺达佳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车辆损失为:车辆维修费22554元。 本院认为:各方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损失总计22554元,应由贵A×××××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贵州**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55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