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洲泉吉利路灯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湖长催字第29号
申请人:桐乡市洲泉吉利路灯厂。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桐乡市洲泉吉利路灯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816330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到期日为2014年7月13日,出票人为长兴县蓉峰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正宇纺织印染基地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乡市洲泉吉利路灯厂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桐乡市洲泉吉利路灯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卢峰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