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4430号
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大勇。
被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惟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于2020年1月6日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芳
人民陪审员 凌三英
人民陪审员 李思聪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