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海民初字第3530号
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对外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钱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杭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海宁市。
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钊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杭商砼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钱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