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海商初字第517号
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利根,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周王庙镇石井村魏家埭1号。
被告:***,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周王庙镇****家门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英
二0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