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517

 

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利根,男,19639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周王庙石井魏家埭1

被告:***,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周王庙镇****家门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2010531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员   朱 英

0一O

 

书 记 员   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