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调 解 书
(2010)嘉海商初字第228号
原告:浙江虎溪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石泉集镇。
法定代表人:蒋潘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虎溪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至2009年8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306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600元,承担利息损失4095元。被告辩称,欠原告水泥款130600元是事实,愿意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欠原告浙江虎溪水泥有限公司货款130600元。此款,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0年4月底前支付65600元,余款65000元于2010年5月底前付清。若被告逾期付款,则被告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95元,且原告有权对被告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浙江虎溪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