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 拟稿:
裁定书
月 日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3763号 共印6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唐公村。
法定代表人:范彩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政刚,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镇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许云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8.50元,由原告杭州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晓燕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