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1314号
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
安镇德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
村镇镇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
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
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
元,合计6015元,由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