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海宁奥利斯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