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海宁奥利斯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海宁奥利斯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海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奥利斯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义富,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海宁奥利斯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宁市许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