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

某某与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桐濮民初字第5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磊。
被告: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工业园区永安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华
审 判 员  俞谷青
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