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

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民一初字第2200号
申请人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惠娟。
被申请人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少华。
被申请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叶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桐乡市长宏拆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庄 育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董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