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光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恒光电气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桐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浙江恒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经济开发区康定路6号。
法定代表人:倪群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褚云香,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恒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1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9日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1465530,票面金额为玖千元整,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浙江开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恒光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XX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