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612号
原告:**均,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伦,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
法定代表人:陈东。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正街115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39370。
法定代表人:孙刚友。
被告:徐荣,男,汉族,1973年0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蒋弘,男,汉族,1970年07月0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胡芳友,男,汉族,1976年03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荣、蒋弘、胡芳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6元,减半收取6528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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