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1民初4131号
原告:何某某,男,1992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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