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1民初4141号 原告:普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北 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普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普某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由原告普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