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05号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谢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先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杭州先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杭州先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圣科
代理审判员*卓森
代理审判员*雁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