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泽良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225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泽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昌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骆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泽良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泽良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4.50元,保全费2870.2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泽良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雍 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关观银
书记员 刘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