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9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同东工业区深汕公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骆小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万浩大酒店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金岗库乡移民商住区D区-A-32#-105。
法定代表人:胡万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东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北路3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万浩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东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山西五台山万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0014070.30元和利息,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29元,执行费78942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宽存
审判员 陈然昭
审判员 刘文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