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4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金凤凰**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72122A。
法定代表人:骆文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大道**金凤凰酒店家具工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599952。
法定代表人:骆小洪,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用代码:91350583696622077K。
法定代表人:陈景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2964377.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价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和支付保修金人民币1655586.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保修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71元、执行费人民币820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229668.19元,该款项用于分配本案执行费82020元、受理费44377.19元,及(2020)闽0583执2779号案件执行费及受理费,剩余款项用于缴纳申请执行人卢毅平案件的执行款及该案相关费用,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被他案首先冻结,本案不能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安市××街道××村的土地使用权两宗(土地证号:0&tim**;×2、0××3)及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0XXXXXX8),该房产有设定抵押,本院拟在抵押案件中一并处置上述财产。
3、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名下还有车辆若干,本院已办理查封,但被执行人债务巨大,车辆的执行无益于被执行人债务的清偿,且车辆未实际扣押,此外,查无被执行人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2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文胜
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