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2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深汕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599952。
法定代表人:骆小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6622077K。
法定代表人:陈景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价款人民币1813099.7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保修金人民币260007.1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7月7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6元、执行费人民币2313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229668.19元,该款项用于分配本案的受理费及执行费,(2020)闽0583执4985号案执行费82020元,及(2018)闽0583民初4390号案受理费44377.19元,剩余款项用于缴纳申请执行人卢毅平案件的执行款及该案相关费用,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被他案首先冻结,本案不能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安市××街道××村的土地使用权两宗(土地证号:0&tim**;×2、0××3)及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0XXXXXX8),该房产有设定抵押,本院拟在抵押案件中一并处置上述财产。
3、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名下还有车辆若干,本院已办理查封,但被执行人债务巨大,车辆的执行无益于被执行人债务的清偿,且车辆未实际扣押,此外,查无被执行人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12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文胜
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