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等与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3民初4390号

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大道**金凤凰酒店家具工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599952。

法定代表人:骆小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金凤凰**厂房**信用代码:91440300580072122A。

法定代表人:骆文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用代码:91350583696622077K。

法定代表人:陈景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梁、黄云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被告泛华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梁、黄云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泛华酒店公司向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796155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5万元(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17日,共850天,按3000元/天计算)及泛华酒店公司付清款项止的违约金;2.判令由泛华酒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3日、12月2日及2015年1月15日,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与泛华酒店公司在南安市签订了《销售合同》(固定家具样板间)、《【泛华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及《固定家具采购增补合同》(固装增补)等三份合同,泛华酒店公司向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采购固定家具样板房、活动家具、增补固定家具用于泛华大酒店项目,合同暂定金额分别为4万元、5256784元、2150000元。2013年9月29日,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与泛华酒店公司签订《【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固定家具),泛华酒店公司向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采购固定家具用于泛华大酒店项目,合同暂定金额为26416807元。上述四份合同金额合计33863591元。其中对于固定家具样板间的《销售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泛华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活动家具部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另案中分开处理。上述合同签订后,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泛华酒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固定家具金额至36453318元。泛华酒店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9月28日分七次向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支付固定家具进度款合计18491764.80元。因泛华酒店公司变更设计、增加固定家具,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所有家具安装、摆放。泛华酒店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农历2014年12月30日)开业,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开始履行保修义务(至2016年2月17日止)。因泛华酒店公司长期故意拖延办理结算手续,拖欠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固定家具货款17961553.2元不付,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泛华酒店公司发出关于办理《【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固定家具)结算手续的通知,要求泛华酒店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因泛华酒店公司拖延办理结算手续,导致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泛华酒店公司提交固定家具结算文件,泛华酒店公司于2017年1月2日向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提交《验收合格报告》,但泛华酒店公司至今拒不向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泛华酒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泛华酒店公司辩称,一、涉案货款尚未办理结算,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诉称案涉货款的结算总价为36453318元,泛华酒店公司尚欠货款本金为17961553.20元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增补合同约定,案涉固定家具的合同总价为26416807元,增补合同总价为215万元,合计28566807元。另据《【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约定,案涉合同价款为风险包干价,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等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外,其他风险费用均包含至合同价。本案中,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变更的情形,故其诉称的案涉工程结算价为36453318元没有依据。另外,《【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货物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应编制工程结算书,报泛华酒店公司审核确认。然而,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在案涉家具供应完毕后,迟迟未向泛华酒店公司递交任何货款结算材料。为此,泛华酒店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30日、2016年5月4日、2016年7月1日多次书面向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发函催告,要求其尽快提供案涉工程完整的竣工验收及结算申报资料以供审核。然而,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直至2016年10月31日才将部分结算资料提供给泛华酒店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提供结算材料后,泛华酒店公司及时审核并积极与其沟通,但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直至2018年7月7日才就结算的相关单价及金额等问题作出说明。故泛华酒店公司不存在恶意拖延结算的情形。二、依据《【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泛华酒店公司应在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但截止目前,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与泛华酒店公司尚未办理完案涉货款的结算工作,故泛华酒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尚不成就。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主张要求泛华酒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三、退一步将,即便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诉求要去泛华酒店公司按照每日3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显然过高。泛华酒店公司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合同乙方)与泛华酒店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泛华酒店公司向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订购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样板房固定家具,如未中标,按照附件清单支付货款计40000元;如中标,此样板间货款包含在总货款合同内,合同价格组成和家具的名称、尺寸、数量、单价、总价等详见合同附件《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样板房固定家具报价清单》,总计40015元,最终优惠价40000元,以上报价含税金、运输及安装费用。

2013年9月29日,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合同承包方、乙方)与泛华酒店公司(合同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3条工程范围与内容为1#、2#、5#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木饰面墙板,具体工程量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等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同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综合单价除不包括五金配件材料费外,已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各分项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合同总价暂定为26416807元。合同包干风险范围为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等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外,洞口尺寸误差以及洞口细微修整,现场墙体宽度与设计宽度的偏差,因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带来的风险,以及合同所含的所有责任、义务等各项风险费用均已包含至合同总价。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办法为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变化,安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其他规定调整综合单价并调整总价,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办理完成价格的变更并报甲方审核确认等手续,逾期的视为乙方放弃变更价款权力,但如为变更后价款减少的,甲方将自动从结算款中给予扣除。合同还对产品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主材要求、工期要求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与结算、保修、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合同第五条第2条约定:乙方按批次发货进场安装,各批次进场前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批次货值的40%,全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编制工程结算书,报甲方审核确认结算总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壹年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付清。合同第七条第2条约定:若甲方延期付款的,按3000元/天赔偿乙方,若因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因素,造成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的,工期相应顺延。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与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对项目的家具规格、品种、五金配置、综合单价、合价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泛华酒店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两次支付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固定家具工程预付款480万、3125042元。泛华酒店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2014年4月10日、2014年8月15日、2014年9月16日、2014年9月28日分别支付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固定家具工程款300万、2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66722.80元。泛华酒店公司合计已支付固定家具工程款18491764.8元。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已开具金额18491765元建筑业统一发票给泛华酒店公司。

2015年1月15日,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与泛华酒店公司又补充签订一份《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固定家具采购增补合同》,约定根据2013年9月29日签订《【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通过下单清单与合同清单核对后双方协商增补合计2150000元。合同附件《福建南安泛华酒店-固装家具增补报价合同清单》对增补项目的家具型号、规格、品种、数量、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约定。

又查明,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已于2015年3月开业。事后,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向泛华酒店公司申请结算,并出具《结算申请函》一份,泛华酒店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1月2日在该申请函中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名并备注“同意进入结算程序”。同日,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泛华酒店公司工作人员、工程监理三方签署确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同日,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与泛华酒店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工程竣工(内业资料)移交证明》,确认移交资料。

在2016年-2018年间,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与泛华酒店公司双方为了活动家具及固定家具的验收结算、催讨款项存在争议,双方多次通过互致函件、发送E-mail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泛华酒店公司申请对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款36453318元中泛华酒店公司认为有争议部分工程款9744861元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争议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泛华酒店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元,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项目有争议工程造价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送审造价为9744861元,泛华酒店公司审核造价为3951501元,鉴定机构鉴定造价为7927291元。双方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泛华酒店公司还确认其汇总表载明争议金额9744861元为其计算错误,争议金额应为11760856元。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重新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最终鉴定意见为:本项目有争议工程造价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送审造价为11760856元(汇总表金额9744861元有误),泛华酒店公司审核造价为5857997元(汇总表金额3951501元有误),鉴定机构鉴定造价为8419267元。泛华酒店公司补缴了鉴定费20000元。

又查明,2017年9月19日,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依据《销售合同》、《【泛华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固定家具采购增补合同》、《【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饰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向共同泛华酒店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7)闽05民初1102号。审理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5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于2017年11月23日冻结泛华酒店公司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00160052、00160053),期限为三年。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2018年1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5民初110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主张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应移送本院审理。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民辖终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又查明,2013年6月3日,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与泛华酒店公司签订的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样板房固定家具《销售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2013年12月2日,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合同供货方、乙方)与泛华酒店公司(合同采购方、甲方)签订一份《【泛华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活动家具)。合同签订后,泛华酒店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0%定金1577035.2元。泛华酒店公司于2015年2月2日、2月5日、2月10日分别付款1000000元、200000元、350000元,以上合计付款3127035.2元。就该《【泛华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对应的活动家具货款纠纷,已在本院另案受理的(2018)闽0583民初5790号案件中作出处理,该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5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泛华酒店公司应偿还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价款1813099.7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保修金260007.1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7月7日起计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二审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102号案件材料、(2019)闽05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书及如下证据证明:1.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提供的《【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固定家具采购增补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客户回单七张、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出具给泛华酒店公司的函件、结算申请函、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内业资料)移交证明、发票、证人汪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2.泛华酒店公司提供的《【泛华大酒店】工程结算办理催告函》、273×××@qq.com的电子邮件、顺丰速运邮单等证据。上述证据与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其来源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分别与泛华酒店公司签订的案涉活动家具的《【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固定家具采购增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鉴于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交付完成相关固定家具后,泛华酒店公司予以接受并投入使用,且该固定家具已于2017年1月2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工程竣工的内业资料,双方于2017年1月2日确认进入结算阶段。虽然双方未就案涉固定家具工程款达成一致的结算协议,但在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总价为36453318元后,泛华酒店公司仅对其中部分工程款提出异议并申请对争议部分造价11760856元进行司法鉴定,结合双方举证相关资料,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该争议部分工程款11760856元进行造价审核鉴定,经该鉴定机构审核后该争议部分的造价应为8419267元,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双方对争议部分工程价款的处理依据。虽然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举证予以反驳。虽然泛华酒店公司在补充鉴定后又主张双方争议部分的价款除了已申请审核鉴定的11760856元外,还有本案起诉前双方已就部分工程量达成核减协议的部分,并当庭申请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再次补充鉴定,但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对泛华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对部分工程量达成核减协议不予认可,且不同意再次进行补充鉴定。鉴于泛华酒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其再次申请对争议部分的造价进行补充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以认定,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已交付给泛华酒店公司的案涉固定家具工程的结算总价应为36453318元-11760856元+8419267元=33111729元。鉴于双方共同确认泛华酒店公司已付款18491764.8元(包含预付款7925042元),故泛华酒店公司尚欠价款应为14619964.2元(包含合同约定的5%保修金33111729元×5%=1655586.45元)。鉴于案涉工程移交使用后泛华酒店公司仍怠于审核结算确认,故本院认定2017年1月2日为案涉固定家具价款的最后结算日。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泛华大酒店】木质门与木质面柜(台)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2条付款时间的约定,泛华酒店公司最迟应于2017年1月16日支付至总价款的95%,鉴于泛华酒店公司逾期付款,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另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因泛华酒店公司已于2015年3月开业,现上述固定家具工程于2017年1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应自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起算保修期,保修期满一年的到期之日应为2018年1月2日,故保修金1655586.45元最迟应于2018年1月22日无息一次性付清,鉴于泛华酒店公司逾期支付保修金,其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泛华酒店公司辩称案涉固定家具工程款未届付款条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案涉合同中约定,若泛华酒店公司延期付款,按3000元/天赔偿。现泛华酒店公司主张该违约金偏高,并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主张泛华酒店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与泛华酒店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相当,泛华酒店公司逾期支付价款给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系利息损失,结合本案欠款金额及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本院酌情调整,并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的诉请,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包含:1.以尚欠价款14619964.2元-1655586.45元=12964377.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以尚欠保修金1655586.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对于金凤凰家具安装公司、金凤凰家具集团公司请求超出本院确认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泛华酒店公司申请对案涉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鉴定,鉴于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需双方相互配合,结合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该鉴定费70000元应由双方各承担50%,即各承担鉴定费3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价款12964377.7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价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保修金1655586.4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保修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358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7387元,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16971元,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7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鉴于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垫付该鉴定费,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凤凰家具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35000元给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海根

审 判 员  李柳红

人民陪审员  黄春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文靖

附: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