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3486号
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55号荣大金耀大厦A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599952。
法定代表人:骆小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敏,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下沙金沙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0170N。
法定代表人:李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沙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凤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钟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