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吉0106执异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7)吉0106执恢143号;解除异议人已被冻结账号;金额计算有误,请求更正。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放 审判员 常 弘 审判员 孙晓博
书记员 王守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