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绿民执字第323-4号
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作出的(2010)绿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950566.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执行过程中,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本院变更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6年间,被执行人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950566.00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吉0106执恢143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欠本金195578.38元及迟延利息951243.49元、诉讼费21800.00元,共计1168621.87元。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450000.00元,现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45000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终结本院(2010)绿民执字第323号案件、(2017)吉0106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