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吉01民初1167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尚欠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6598299.72元工程款,承诺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200万元,余款4598299.72元于2018年5月30日一次性给付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如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如期支付上述工程款,则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三、如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日期给付工程款,则应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剩余欠款额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税金由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不再要求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五、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向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六、各方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1625元,减半收取为55812.5元,由原告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 白 勇
书 记 员 王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