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民初56号
原告: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东,吉林丁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诉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遍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松原市人民政府向**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回购款等合计人民币17,013,123.01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松原市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3日松原市人民政府与**工程公司(原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11月变更为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松原市签订了《松原市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一-转让(BT)合同》,约定松原市人民政府将松原市江南城区内的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松原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同时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约定。该项目以**工程公司为融资平台,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担保,同时,松原市人民政府及松原市财政局出具了本息还款承诺,并且松原市人民政府授权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表松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原因,该建设项目后改建为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后又因拆迁不到位,该项目只完成了部分工程量。2010年10月,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停工。2012年5月松原市人民政府正式通知**工程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继续该项目的审计工作。最终2014年12月松原市审计局审定确认的本项目回购款为人民币17,013,123.10元。经**工程公司多次找松原市人民政府协调,但松原市人民政府至今一直未能向**工程公司支付前述项目回购款。综上,**工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持**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工程公司提交证据:
证据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证明:原告原名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的11月12日变更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二: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时间是2009年的5月9日。证明的问题:**工程公司涉及涉案的工程经过松原市发改委审批同意并做批复。
证据三:2009年4月16日松原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松原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4月15日,由副市长吴兴宏红主持召开会专题研究建设松原大路延伸段有关问题。松原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BT形式与华煤集团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建设松原大路延伸段工程。
证据四:2009年3月6日松原大路BT项目进行招标的通知,通知是发给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落实招标有关事宜。
证据五:松原市人民政府委托孙洪志为松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松原市人民政府负责松原大路市政道路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及管理合同谈判和签订工程洽商和计量的审核等事宜。
证据六: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给华煤集团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华煤集团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
证据七:松原市财政局松财城函字(2009)3号《关于偿还松原市松原大路的延伸工程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承诺函》。
证据八:2009年的6月10日,松原市人大常委会松人常发(2009)14号《关于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松原大路延伸工程项目融资本息偿还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的请示的批复》。证明:经审议同意松原市人民政府将松原大路原审工程项目在华煤集团长春工程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的本息偿还,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证据九:2009年的7月10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建设项目的还款承诺函》。内容:松原市人民政府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作出的涉案工程所涉及的贷款还款的承诺函。
证据十:2018年1月11日,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松公用发(2018)13号文件《关于**工程公司所建工程情况说明》。松原市工业事业局关于**工程公司所建工程情况说明,报给松原市人民政府。说明这个本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发生在以**工程公司为融资平台政府承诺本息还款,承诺然后由于拆迁不到位,项目只完成部分工程量,于2012年5月终止合同,开始进行该项目审计工作。2014年12月经审计局确定的本项目回购款为17,013,123.01元。
证据十一:《关于接收长春华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松园BT项目的情况说明》。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情况说明中,对于本案项目开始签订合同,即进行的实施过程,最终由松原市人民政府通知项目终止合同,对完成已完工程进行即发生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同时经松原市审计局专项审计组审计后,最终确定**工程公司总费用为17,013,123.01元。同时该项目最终归属问题,由主管是市长批复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接收事宜。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明确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项目。
证据十二:2009年12月28日《保证合同》。为履行BT合同,松原市城市建设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处出具的一个保证还款的保证合同。
证据十三: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同意**工程公司在松原大路延伸工程的基础建设过程中,松原市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工程公司在长春东盛中国银行支行申请期限为5年,金额为1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证据十四:2009年的5月13日,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人民政府签订《松原市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转让BT合同》。证实的内容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松原市人民政府将松原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进行建设,松原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同时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具体约定。
证据十五:松原市审计局松审保(2014)19条《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计项目:松原市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具体内容:松原市审计局2014年4月10日至11月12日对松原市政府交办的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实施审计,重点确认工程造价贷款利息及回购收益等相关内容。松原市市政管理局对于其提供的工程决算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松原市审计局的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报告费用是基本工程的基本情况以及确认的相关事项,审计最终确认应支付总额是审计确认工程总造价额是7,921,127元,审计确认财务费用总额8,522,436.71元,审计确认回购收益总额565,000,559.30元,合计应支付**工程公司总额为17,013,123.01元,时间是2014年的12月23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辩称,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庭前代理人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做过了解,对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松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也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核实。对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意见。**工程公司的债权确实存在,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上述纠纷。
松原市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1.2009年3月6日松原市人民政府授权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进行招标。
2009年4月16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就研究利用BT形式合作建设松原大路延伸工程有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2009年4月17日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确定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松原市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建设设施BT项目的投资中标人。
2009年5月9日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发松发改发(2009)172号文件《关于松原市松原大路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发》,对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建设设施项目可行性予以认可。
2.2009年5月13日松原市人民政府与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松原市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转让(BT)合同》,约定:鉴于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松原市松原大路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松发改发(2009)172号批复。松原市人民政府决定松原市江南城区内的松原市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松原市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合同第二条关于双方义务约定: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1)对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管理。(2)按第6条的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回购人的主要义务:(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项目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3)承担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任务,使之达到投资人建设本项目的施工要求;(4)根据第14条及时接受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5)及时、足额第拨付回购资金。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2009年7月10日松原市财政局制发《关于偿还松原市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承诺函》,为建设项目,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贷款10,000万元,用于松原大路延伸工程项目建设,松原市财政局承诺将贷款本息列入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2009年12月18日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工程公司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贷款做保证。
3.后因松原大路拆迁问题,将该项目改为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由于拆迁工作不到位,只完成了部分工程量,于2012年5月终止合同。2014年12月23日松原市审计局作出松审报(2014)19号《审计报告》,载明:被审计单位: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计项目:松原市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项目决算审计。一、基本情况: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没有立项批复文件,沿用了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是2009年经松发改发(2009)172号文件批准立项,2009年5月13日松原市人民政府与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11月更名为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合同,该建设项目采用的是项目回购(BT)建设模式。由于多方原因,该建设项目后改建为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除工程。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工程公司在银行取得建设资金贷款4,870万元。2010年10月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停工。二、审计确认的相关事项:(一)审计确认工程造价总额7,925,127元。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报审投资额为11,019,529元,经审计,审减工程造价3,094,402元,审后确定工程实际总投资7,925,127元。(二)审计确认财务费用总额8,522,436.71元。1.确认银行贷款利息7,872,184.31元。此款包括液晶支付的贷款利息7,828,129.65元及尚欠银行贷款利息44,154.66元。2.确认财务顾问费280,512元。此款为**工程公司为取得银行贷款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3.确认工程前期及后期看护费369,640.40元。此款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前期及后期的看护费用。(三)审计确认回购收益总额565,559.30元。于家围路、西瓦房街排水工程审定值、**工程施工借给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0元(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1月9日偿还)及工程看护费用将支付回购收益,上述三项合计金额为12,294,767.40元。根据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转让合同中18.1.2条款中规定,回购收益率为4.6%,确定回购收益总额565,559.30元。三、审计最终确认应支付总额17,013,123.01元。(一)审计确认工程造价总额7,925,127元;(二)审计确认财务费用总额8,522,436.71元;(三)审计确认回购收益总额565,559.30元。以上(一)-(三)项合计应支付**工程公司总额为17,013,123.01元。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松原市审计局。
4.2018年1月11日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制发松公用发(2018)13号文件《关于**工程所建工程情况说明》,向松原市人民政府说明**工程公司要求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并明确债权关系。
5.2018年10月23日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制发《关于接收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松原BT项目的情况说明》,对该工程建设过程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其中说明:3.2010年3月该项目开工,直至2010年6月,由于拆迁工作无法完成,无法进行继续施工,经过协调,按市政府要求,项目改为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的建设。该段项目的建设一直处于边拆迁施工状态,2010年11月末,由于拆迁工作再次无法进行,工程停工。2010年8月按市政府要求,我城开公司从**工程公司借入400万元人民币用于该项目的拆迁款,此笔借款于2014年1月已返还给**工程公司。直至2012年3月由于拆迁无法继续进行,市政府通知**工程公司BT项目不再进行施工,终止合同,要求**工程公司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其他发生费用进行工程审计结算,同时用于该项目剩余的部分材料、设备于2012年6月全部交给松原市政管理局。2014年12月,经松原市审计局专项审计组审计后,最终确定**工程公司工程总费用为17,013,123元。4.时至今日,**工程公司多次与市政府、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及我城开公司沟通,公用事业局发文给市政府关于**工程公司项目归属问题,主管市长批复由我城开公司处理接收事宜。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明确由我城开公司接收此项目。
6.另查,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为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由王福君变更为赵力国。
本院认为,本案中,松原市人民政府根据松原市城市的发展需要,在松原大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作为一方与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松原市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转让(BT)合同》,约定采用BT形式,由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松原大路延伸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松原市财政局作出承诺、松原市城市开发公司作为担保对松原大路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后由于拆迁等原因,改为建设于家围路、西瓦房街道路排水工程。虽未重新签订施工合同,但松原市人民政府对华煤集团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工程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后,松原市审计局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工程量进行了审计核算,最终确认各项投资和费用为17,013,123元,双方也没有异议,对此工程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松原市人民政府对拖欠**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应负给付义务。关于利息问题。2014年12月松原市审计局作出了审计结论,确认了拖欠**工程公司的工程款数额,此时松原市人民政府应承担及时给付工程款义务,逾期未履行,**工程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应予支持。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工程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松原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13,123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78元,由松原市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审 判 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婷婷
书 记 员 邹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