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二街办公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楠,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站前街道繁荣胡同委**北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娇,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新华
审 判 员 张海胶
审 判 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芳
书 记 员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