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3034号
原告:**,女,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所在地,吉林大路6188长春开发区管委会7层。
负责人:***。
被告: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软件二街办公楼四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长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