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郑斌,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祥,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冯淑云,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对原告购买的房屋初始防水层、墙头、墙内外面给予做防水(楼顶电梯间顶上和西面,原告房屋楼顶前、后墙楼顶造型做防水,见照片)。二、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元由二被告给予赔偿(客厅棚顶装修、门口左侧衣柜、卧室棚顶,见照片)。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与杨成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系杨成志在被告处购得,并交完房屋住房维修基金,经装修后将该房卖给原告。2020年6月9日,原告与杨成志一起到被告处办理更名手续。被告给原告更换了交款收据,收据已经改到原告名下,并搬入该房入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该房在杨成志居住期间,房顶、墙头、墙面就漏水,找了物业和开发商进行了维修,但仍是漏水。2021年7-8月份该房再次漏水,原告再次找物业及被告反映,后又找质检站。被告给维修后还是漏水。再次找被告后答复修不了。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漏水之处修好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应对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数额鉴定后另行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