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989号
原告:**,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系吉林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林,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公主岭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申宝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鑫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新耀豪庭1号楼2单元13A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铭。
被告: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六马路北十门。
法定代表人:冯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壮,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公主岭申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澳公司)、吉林省鑫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力公司)、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林、被告申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男、被告万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壮、杨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鑫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承担给付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款的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0000元。2.请贵院依法判决四被告承担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暂计:32,550元(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加收30%计算,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以上暂合计962,55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原告通过被告***承建了被告申澳公司位于公主岭市的四季馨城二期项目的外墙保温涂料工程,被告鑫力公司、万喜公司系该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实际承包方式为:外墙保温涂料人工劳务,原告按约如期完成了该项目35、36、38、39、40栋的保温涂料工程,约定应在2021年年底之前结清全部工程款。原告在四季馨城项目中,完成了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人工费总造价为人民币153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及其工人人工费600000元,截至起诉前尚欠930000元工程款没有给付。综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所欠工程款承担延期给付利息。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案涉工程尚未完工还在施工中,并且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工程并未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是因2021年原告的工人闹到我这里,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上访问题才给的一部分钱,给了农民工工资60多万。
申澳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方是跟吉林省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爸爸的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我们已经按节点将工程款以现金或者房屋的形式拨付给吉林省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我方并未验收,存在质量问题,后续工程并未完善,我方保留申请第三方检测的权利。
万喜公司辩称,我方虽为申澳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但申澳公司并未将案涉工程实际交给我方建设,而是由其自行发包给其他的公司或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请,其诉请与我公司无关。
鑫力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日,**与***(曾用名范小飞)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范小飞为甲方,**为乙方。承包形式全部人工及辅料和利润;承包单价包含的施工范围为图纸范围内所有的保温粘贴和涂料工程、本工程乙方负责除所有本工程所需的载板机、射钉、炮子枪及子弹等一切小型机具、二次倒运,施工机械等设备;施工工期为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9月10日以上时间外保温涂料工程必须完成,具体进场时间和完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阶段性工期目标以甲方阶段施工计划为准。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图纸设计要求及甲方、监理的指令施工。结算方式为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的工程量,并经技术员、施工员、项目经理亲笔签字,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依据。付款方式为在保温施工完毕初验合格结至80%,涂料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结款至80%,保温和涂料工程全部完工后二月结款到90%,其余年底结清。工程地点位于公主岭市四季馨城二期35.36.38.39.40栋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与申澳公司、万喜公司、鑫力公司均未签订合同。申澳公司与吉林省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吉林省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所在公司。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将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是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的转包行为无效。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万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志邦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监理通知书:事由关于外墙保温涂料施工质量问题,内容四季馨城外墙保温涂料工程34/36/37/38/39/40/41号楼未按图纸施工,设计图纸首层两布三浆,你方施工一布两浆。顶楼阁楼部分墙体未按图纸、合同要求批刮腻子工艺施工,由于未按图纸施工,未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暂未初验合格,限期2021年10月8日前整改完毕达到合格标准,并加盖吉林省万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专用章。2022年6月6日申澳公司对吉林省志邦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罚款单内容为经我方工程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你施工单位38#楼西立面多处未挂网(一布两浆);且多次督促你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体维修整改,现予以经济处罚陆万元整。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在保温施工完毕初验合格结至80%,案涉工程尚未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暂未初验合格,并未到工程款付款节点。故本院对于**要求四被告支付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待修复验收合格结算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00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