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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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4财保23号
申请人:冷淑岩,女,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东六马路北十门。

法定代表人:冯淑云。

冷淑岩因与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6700000.00元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冷淑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内的存款6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冷淑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利新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杨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