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异10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东六马路北十门。
法定代表人:冯淑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喜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被执行人)万喜建筑公司对本院的冻结账户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84执23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万喜建筑公司在中国银行157231981443账户的冻结。理由是该账户为案外人公主岭市中医院与万喜建筑公司基于施工交易合同而共同委托中国银行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监管账户,依据协议该账户非万喜建筑公司所有。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监管产品(交易资金监管)开办协议(2018年版),以证明该账户非为万喜建筑公司所有。
经审查查明,我院(2021)吉0184民特5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万喜建筑公司给付***24542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54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异议人遂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不应支持。案涉账户系异议人开设,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冻结其账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监管产品(交易资金监管)开办协议(2018年版),提出该账户为案外人公主岭市中医院与万喜建筑公司基于施工交易合同而共同委托中国银行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监管账户,本院认为并不足以证明该账户的所有人非为异议人,且该账户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冻结的专用账户。故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该案予以执行冻结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大伟
审判员  李青鹤
审判员  梁晓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