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4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涉及房产数量及房产确权等诸多因素。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偿款,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贾国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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